构建和谐社会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责机制分析On the Mechanism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杨安华;
摘要(Abstract):
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在于宪政体制下社会多元化力量的出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力—责任机制的划分与制约。为了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力与责任划分,在政府内部,进行纵向的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横向的部门间权责划分;在政府外部,要对民众、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等其他主体进行权利的授予和制约。
关键词(KeyWords): 和谐社会;参与主体;权责机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ZC151)
作者(Authors): 杨安华;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在西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以纵向政府间的合作为主,地方政府之间更大程度上是竞争者,尤其是资源的竞争者。80年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很大改变,地方政府之间已不仅仅是竞争者,它们在许多领域展开合作,成为西方各国地方政府间关系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参见Keeok Park,Friends and Competitors:Policy Interaction betweenLocal Governments in Metropolitan Areas,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Dec.,1997;Brian A Ellison,IntergovernmentalRelations and the 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The Operation of Federalism in Denver Water Politics,Publius,Pall,1998。
- 1如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业税的减少和免除,不能不说是近年来农民斗争的结果。正如于建嵘所说:“正是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才让当政者和知识界认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才有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政策。”参见于建嵘《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中国选举与政治网,2002-12-20。
- 2如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中,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列举了公民参与的八大作用。我国学者杜钢建认为,通过公民参与,可以推动中国法治发展中的两种力量——政府主导型和社会化法运动的契合,从而更好推动法治的发展;通过公民参与,有利于法律制度得到公民的认知、认同和信仰,从而有效地树立起法的权威;通过公民参与,有利于体现公民在法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最后,公民参与是重塑政府的推动力,也是当前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参见杜钢建《公民参与:宪政发展的必然趋向》,正义网,2003-01-16。
- 3胡鞍钢指出:“在我国,目前也是建国以来党群关系、政府和人民关系最为紧张的时期,严重侵蚀和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参见胡鞍钢《对挑战与危机的回应: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与危机管理》,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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