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建设的三域构造On the Three Domain Struc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聂辛东;
摘要(Abstract):
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法治社会不仅具有独立意涵,而且其建设更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命脉。然而,由于法治社会建设之本体尚未在理论上备位,以致整个理论研究好似"盲人摸象",无的放矢。实质上,法治社会建设的本体包含三个领域: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而法治社会建设就是三域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本质即是基本自由权的实现。通过借助科恩和阿雷托提出的社会三分结构理论,确立相应的原则与边界,阐发三域的互动策略与原理,最终得以证立法治社会建设三域构造之存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KeyWords): 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三域构造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五年实施状况调查——以规范性文件审查为研究重点”(CX2014B283)
作者(Authors): 聂辛东;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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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2年中央领导人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思路。
- (1)尽管他们的“公域”与“私域”划分是在公民社会内部进行,但恰恰从侧面反映了社会本身的纵向分层。
- (1)日本另外一位学者小暮得雄认为,“因为难以否认刑罚具有残酷的本质,那么对其适用的范围就应尽量加以限制。另外在纯化刑法的内容的同时,还应将刑法的内容限制在必要且合理的最小范围之内。这被称为谦抑思想或谦抑主义”。
- (2)平野龙一最先主张刑法的谦抑,他指出“即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需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的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陈兴良教授认为,所谓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1)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