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释论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ight of the Defaulting Party to Terminate a Contract under the Civil Code
刘清生;黄文杰;
摘要(Abstract):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僵局和克服解除制度局限,但《民法典》第580条受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合同目的模糊性而应用受阻。对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反映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的偏倚,本应弥补合同解除制度的独立权利却成为继续履行抗辩的补充。根据现有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可参照法定解除权对债务类型扩张解释。契约目的之内涵,应当限制解释路径,并将其限定于共同目的以平衡各方利益。根据合同目的的主客观二元认识,法院在认定共同目的时为限制其主观目的(动机)的范围,还应坚持表示主义与理性人的双重标准。
关键词(KeyWords): 违约方解除;合同僵局;合同解除;合同目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
作者(Authors): 刘清生;黄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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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6 期(总第 116 期)。
- ② 《合同法》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③ 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29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8588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6民终13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再27号等民事判决书。
- ④ 参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2566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2251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3846号等民事判决书。
- ⑤ 参见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 (1)参见(2021)浙0702民初146号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新光案。
- (2)《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3)《保险法》第16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 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4)《民法典》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9期: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1)《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