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与司法审查的冲突与协调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Determin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谢黎伟;
摘要(Abstract):
我国专利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由于对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性质界定不当、行政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不畅、司法终审原则的限制等原因,导致专利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抑制了"双轨制"优势的发挥。因此,应重新界定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性质,回归其民事争议的本质;加强专利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完善专利侵权裁决和司法审查的协调和衔接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两种保护方式的优势和作用,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协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项目“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研究”(2018ER009);;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金融视域下知识产权融资法律机制研究”(FJ2018MGCA003)
作者(Authors): 谢黎伟;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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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仅2018年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就达到3.5万件。2018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EB/OL].[2019-07-20].http://www.sipo.gov.cn/pub/old/sipo2013/twzb/gjzscqj2018nzygztjsjjygqkxwfbk/index.htm.
- (2)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行政机关的侵权行政裁决的范围限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赔偿数额只能进行调解,不能做出行政裁决。
- (3)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局令第60号)第8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局令第71号)第10条。
- (4)参见申请再审人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99号。
- (5)2000年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第2条。
- (7)参见2008年《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2015年《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2016年《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
-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2015年修订)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