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Controversial Subjects in Judicial Judgment of the Crime of Picking Conflict and Provoking Troubles Related to Internet Rumor Mongering
黄成
摘要(Abstract):
寻衅滋事罪作为规制虚假信息的兜底罪名,是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现实需要,对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具有积极价值,不宜全盘否定甚至废弃。对真伪暂时不明的信息、举报揭发性质的信息,以及有一定事实根据且可能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高价值言论信息,有必要宽容以待,留出合理时间加以检验。在私密场合中虚构事实但本身没有传播故意,系被他人散布至网络的,属于单纯的编造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为避免寻衅滋事罪口袋罪之污名化的加剧,刑事干预不宜过早,打晚但确保打实,要注重行刑衔接,恪守备而少用的谦抑原则,重点打击明显出于恶意且具有紧迫危险的虚假信息。对讽刺调侃性的过激言论不宜过度犯罪化,以避免引起损害言论自由与控制舆论的非议,反而削弱了打击真正网络谣言的正当合法性。
关键词(KeyWords):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言论自由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智能传播时代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20CKS046)
作者(Author): 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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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9刑初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参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书。
- (3)参见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6)浙11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
- (4)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
- (5)参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
- (6)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刑初2300号刑事判决书。
- (7)参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刑初3171号刑事判决书。类似事件还有《官司输了编造虚假信息发帖“搞事情”,领刑1年》,网址:https://m.gmw.cn/baijia/2021-08/28/1302518657.html.
- (8)《网络安全法》第1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对不得制作、下载、发布、传播的信息的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 (9)2013年的《办理网络诽谤刑事案件的解释》首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后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都有重申、沿袭这一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