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治理的困境与对策——以洞庭湖为分析样本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Governance——Take Dongting Lake as an Example
彭中遥
摘要(Abstract):
洞庭湖是湖南省和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起重大作用。全面加强洞庭湖环境司法治理工作是实现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洞庭湖绿色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传统环境司法理念的偏差、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障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挑战、环境司法专业人才的匮乏等原因,导致洞庭湖环境司法治理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为破解上述困境,有必要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克服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障碍、探索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培养环境司法专业化人才,从而为洞庭湖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权威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洞庭湖;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环境法庭;环境公益诉讼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AZD067)
作者(Author): 彭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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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湖南别称“三湘四水”,因位于洞庭湖之南,故称湖南。“三湘”“四水”的称呼其实都围绕一个核心,即洞庭湖。其中,“三湘”是“潇湘”“蒸湘”“沅湘”的简称,“四水”是湘江、资江、沅江、澧水的统称。
- (1)参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决议》。
- (2)所谓“环境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鉴于司法活动主要体现为审判权的行使,故本文将“环境司法”的内涵界定为环境审判理念、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及环境审判人员等内容。
- (3)源于2017年9月23日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教授在“中国湖南师范大学·日本滋贺县大学:洞庭湖-琵琶湖环境治理政策与法律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其发言题目为《洞庭湖湿地保护的司法保障》。
- (1)“理念”一词,从词源考证,系一旧哲学名词。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被译作“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亦时被译作“理念”。所以,我国多有学者将理念与观念等观、混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 (1)根据本文作者2018年5月1日对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的电话访谈记录整理总结。
- (2)庞德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追求制度安全的利益;追求社会资源保护的社会利益,意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使用的利益;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和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显然,环境公共利益即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第23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 (1)事实上,我国四级法院均设置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旨在确保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均能有相应的上级法院对其进行二审审判,从而保证案件的二审终审,实现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