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权行刑衔接机制中行政证据的证据地位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in the Convergence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Law in Patent Right
张天翔
摘要(Abstract):
目前,我国行刑证据衔接的体系存在行政证据的证据地位不明确在内的问题,专利权的行刑衔接也不例外,需要理论层面的进一步分析与研究。但传统意义上,学界在研究行政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运用时,都会将行政证据默认属于刑事证据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一观点并没有很好地与行刑衔接的基本程序相结合,也忽视了刑事证据制度的特殊属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区分说”的观点,将涉案的专利权行政证据依据其证明力划分为证据、线索及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同时对涉及的证据制度与办案程序进行针对性完善,以进一步完善专利权行刑衔接的证据制度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行刑衔接;专利权执法;证据制度;证据地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项目“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分析报告”(BH19—3003)
作者(Author): 张天翔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董坤.论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8(1):54-62.
- [2] 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J].法学家,2017(1):48-62.
- [3] 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译.北京:商务印书社,2020:22.
- [4] 李晓明.行政刑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9.
- [5] 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94-117.
- [6] 赵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行刑衔接困境再思考:“量的区分说”的倡导与完善[J].财经法学,2019(5):29-40.
- [7] 张泽涛.构建认定行政违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J].中国法学,2021(5):124-140.
- [8] 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7,34(3):132-139.
- [9] 李奋飞.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J].中外法学,2016,28(3):744-765.
- [10] 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J].政法论坛,2019,37(5):67-80.
- [11] 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J].法学杂志,2007(1):28-33.
- [1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 [13]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7.
- [14] 练育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转化研究[J].探索与争鸣,2017(4):97-102.
- [15] 蒋云飞.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机制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35(7):127-135.
- [16] 宋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理论与实践完善研究[J].法学杂志,2021,42(7):74-85.
- [17] 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37(4):86-104.
- [18] 汪振林,张从慧.刑事初查电子数据取证措施适性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2):30-36.
- [19] 邱爱民.论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5(4):32-43.
- [20] 蒋云飞.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4):105-113.
- [21] 阎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 [22] 陈慧君,李浩.我国盘查权规范化路径的反思与再选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1):110-122.
- [23] 杨帆.海量证据背景下刑事抽样取证的法治应对[J].法学评论,2019,37(5):105-112.
- [24] 周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1):26-32.
- [25] 张泽涛.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J].法学研究,2021,43(2):107-122.
- [26] 寿樱,刘凤琪.论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21(15):45-49.
- [27] 柳永.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行刑衔接机制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8(5):127-135.
- [28] 于冲.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二元划分与一元认定:基于空白罪状要素构成要件化的思考[J].政法论坛,2019,37(5):95-105.
- [29] 叶必丰.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J].东方法学,2021(6):157-170.
-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② 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④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 ①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 ① 此处的修改是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加入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之中的转化机制。
- ② 广义上的证据出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 ③ 狭义上的证据出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五十九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 ① 这里的“证据”是指的狭义上的证据。
- ① 目前我国现行的主要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各个地方制订的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对行刑衔接之中的证据衔接体系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制与说明。
- ② 这里的证据资格是指某一证据能否在诉讼阶段之中使用的资格。
- ③ 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是侦查还是初查具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行刑衔接工作而言,一般情况下侦查是行政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第一阶段也是初始阶段,因此本文使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2020年第四期)》显示:2020年1—12月全国授予各类专利权2 907 35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予530 127件,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2 377 223件。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 (5)行刑衔接的临界点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广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临界点指引》。
- (6)《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证明涉嫌犯罪的材料。
- (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 (8)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9)参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