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条款的教义学阐释Dogmat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Provisions on Sexual Abuse of Minors
陈捷
摘要(Abstract):
奸淫幼女侵犯的法益不是幼女的性自主权,而是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由于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犯罪额外损害到幼女性器官健康,法益侵害程度更高、行为人罪责程度更深,因此具备提高法定刑的理论依据。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处于特殊关系中的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同意能力有限,存在特殊关系个体间发生性关系有违伦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社会危害性大且预防必要性高,因此符合增设新罪的条件。特殊职责人员范围除法条明确列举外,还包括法律上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存在抚养、保护、照顾等关系的人员。在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中,“多人”或“多次”并非仅指三人或三次以上,特殊情形下两人或两次也可适用加重法定刑;此外,“情节恶劣”是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限制,仅在猥亵综合情节达到升格法定刑时才适用,否则公共场所仅为基本犯从重情节。
关键词(KeyWords):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加重情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多人多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20BFX099);;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姚建龙专家团队工作室项目“性侵未成年人惩防工作机制”
作者(Author):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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