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On Ecological Holism's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刘桂昌;
摘要(Abstract):
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异曲同工之妙。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整体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在指引生态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困境重生,导致生态文明在秩序方面的期待得不到回应。所以亟待构建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法治观,其在科学上和法律上均能良好地适配生态法治的实践需求,促进生态法治的自我革新,保护地球村的生态整体利益。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文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治观;人类命运共同体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资源法制创新研究”(14AZD146)
作者(Authors): 刘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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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境法治观的内涵目前学界尚无统一定论,本文认为环境法治观是指在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化、法治理念和法制构建的一种观念。
- (2)第一阶段是对涉及生态整体主义的主要著作进行翻译,详细介绍了其包含的主体思想,然后在评价和研究这些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部分学者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产生较大兴趣,开始对此方面的著作进行翻译和介绍,陆续把国外研究的相关理论、研究视角和方法引进到国内。第三阶段,国内学术界开始自己撰写生态伦理学方面的著作,但涉及生态整体主义的专著较少,更少论述生态整体主义与环境法治两者间的关系。
- (1)自然中心主义又称为生态中心主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利奥波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以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二是以施韦泽为代表的敬畏生命论、以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或动物权利论、以保尔·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