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彬;许婵;
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呈现极高的胜诉率。按照权力配置,对公益的维护,应先行政后检察,过高的胜诉率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错位,检察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政。另一方面,在过高的胜诉判决中,主要类型是确认违法判决,在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职情况下,确认违法之诉并无实质意义,反而是对公共资源的无谓消耗。基于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应回归理性,即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形成保护公益的意识和合力,如通过其他手段已然实现了这一初衷,就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确认。
2022年03期 v.40;No.176 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4K] [下载次数:3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38 ] - 郭文涛;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监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权,这决定了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监察独立是有效反腐的前提条件,监察权中央化有利于实现监察独立。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国家监察工作不具有地方特色,而是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这决定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无权制定监察法规或监察规章,只能制定监察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不是自治机关,监察权不属于自治权而是中央事权,这决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变通适用《监察法》和监察法规。
2022年03期 v.40;No.176 7-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下载次数:3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29 ] - 李昊珉;
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在无权代理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还可能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纳入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该款但书并非将损害赔偿定性为某项特定的利益,而是从数量上限制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相对人获益,并指示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的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保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状态,但考虑到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给予法官的裁量空间,法官可以善意无权代理人可预见的赔偿范围有限为由,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从以上责任的特征来看,将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视为法定特别责任更为合理。
2022年03期 v.40;No.176 15-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K] [下载次数:8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5 ] - 沈超;
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协调和对接问题愈发紧迫。人格权禁令自身呈现出实体与程序、诉讼与非讼的交错法律属性,以有着公正要求的效率为价值导向,提出了交错适用诉讼与非讼法理的要求。“程序—法官—当事人”的三角作用构造可提供填补程序规则空白的理论与技术指引。在制定人格权禁令程序规则时,应当重视程序本身的作用空间,以及其与法官、当事人作用空间的关系,在实现程序功能与目的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2022年03期 v.40;No.176 2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5K] [下载次数:6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