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健勋;包岚馨;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源于公法规定,所以它的强制性理应限于公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超标”与侵权并无直接联系,对环境侵权的认定仍须尊重环境污染的事实,但是实证研究中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却出现了“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倾向。这种判定噪声污染事实只看超标与否的做法带来了合规抗辩效力和标准适用冲突的争议。争议源于“噪声污染”的私法定义模糊、噪声标准的定位不明,以及噪声标准自身存在的滞后、矛盾等问题。建议在司法中摒弃“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做法,引入不可量物侵害中的容忍义务理论,将其贯穿于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判断,并在噪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用设置“日落条款”等方式来完善噪声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的适用。
2024年04期 v.42;No.189 46-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5K] [下载次数:3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2 ] - 李智;陈国龙;
对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作品的方式,但该做法对“独创性”判断标准依赖较强,且与“著作权-邻接权”的二元区分逻辑也稍有相悖,难以用来规范赛事传播中的盗播行为。相较而言,广播组织权作为规制盗播的天然制度工具,能够较好地实现对传播行为的保护。但是,随着网络转播的普及,网播组织已成为赛事转播的重要主体,碍于其不属于广播组织者,导致广播组织权无法全面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有鉴于此,可参照国际层面共识和立法经验,扩大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保护范围,使网播组织能够适用《著作权法》第47条,以广播组织权为基础性保护手段,同时结合其他保护方式,全面保障体育赛事转播权益。
2024年04期 v.42;No.189 57-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下载次数:1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黄永镇;
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应界定为形成权。优先承租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出租人是否继续出租的意愿难辨别且可变动、同等条件难把握且易延展和救济乏力。对此,可以从明确行权期限、限缩“同等条件”和拓展救济路径着手进行纾解。明确行权期限使出租人的主观意愿受到客观规制。“同等条件”的认定采“相对同等说”,在租金、支付方式和租赁期限上保持绝对的同等,其余因素则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是否显著影响出租人经济利益和是否真实合理从而决定是否保持同等。该权利作为形成权具有不可侵性,行权后仅有相对效力,承租人在合法占有房屋或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有程序法上的履行合同优位;当出租人履行其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因履行基础丧失而无法要求继续履行,但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2024年04期 v.42;No.189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3K] [下载次数:1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1 ] - 王黎黎;聂志豪;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德式公法原则,采用三要件的适用规则,并为我国所引入。但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生成模式出现分化,致使信赖表现作为构成要件存疑,而理论上的争议无法为法院提供可遵循的适用规则。通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核心,认为其适用逻辑具有位阶性特点且应将信赖利益贯彻原则适用的全过程。基于此,尝试将位阶性理论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将适用过程位阶化,依序分为信赖生成阶层、信赖正当阶层及信赖衡量阶层。相较于要件化适用模型,位阶化适用模型优先审查信赖利益在客观维度的存在意义,强调法院在原则适用中的综合性考量,为信赖保护理论发展提供包容性空间。无论是德国行政规范建构与我国的差别,还是英国合法预期在中国的模糊前景,都注定了中国必须建立起自身的信赖保护话语体系,但这无疑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
2024年04期 v.42;No.189 75-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3K] [下载次数:1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杨亚斐;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人脸识别场景下人脸信息侵权风险较大,侵权救济较难。人脸信息的特殊性导致人脸信息侵权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须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判断、免责事由的确立、损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人脸识别场景下人脸信息侵权的重要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予以明晰,有利于保障信息主体的人脸信息权益、平衡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的长久发展。
2024年04期 v.42;No.189 85-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4K] [下载次数:3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莫张勤;卢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柔性管理联合信用奖惩措施,通过发挥软法的公共治理功能、多元主体的协作功能、声誉机制的调控功能等,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文章通过检视各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践,发现指标体系“一票否决”制存在与环境治理目的相悖、制裁倾向过重、指标设定粗糙等问题,亟须通过重塑“一票否决”制的价值取向、限缩其适用范围,以及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等途径予以纾解。
2024年04期 v.42;No.189 95-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 [下载次数:1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宋凌宇;贾柠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后,应摒弃对该内容的相关争议,关注法律的合理解释与适用。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在合同严守制度之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大于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适用时应严格审查是否有恶意违约、利益失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事项。
2024年04期 v.42;No.189 103-109+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4K] [下载次数:7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