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旭东;李雨腾;
面对我国有限破产主义体例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等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主体无法适用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概括清理,而企业法人的大量执行不能案件也堆积于执行程序的司法现状,现采“执破衔接”债务清理模式,以执行分配程序承载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概括清理,企业法人也可经由“执转破”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实现概括清理。但在此模式中,基于对执行分配所具有的破产替代效应的外在抑制,企业法人在面临多向利益张力时程序驱动滞缓,工具主义导向下的执行分配构造也面临债务清理功能的内在缺失。故应尊重执行分配的破产替代效应,赋予执行分配完整的债务清理机能,重新厘清执行分配程序的制度定位及程序边界,重构其程序适用要件,并以分配正义为逻辑导向对债权清偿顺位进行优化,以此解决现有债务清理模式的“清理不能”与“衔接不畅”的问题,更好地实现非企业法人债务主体的完整债务清理及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
2025年05期 v.43;No.196 42-50+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18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朱逸安;
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促使管辖协议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条款的审查存在适用范围模糊、审查路径分化、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视角,可构建以“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动态调适为内核、“成立先于效力”为逻辑的层次化审查框架:协议成立阶段需从主体范围界定、要约合规性、承诺有效性三方面审查,主体范围界定需结合法律关系类型与诉讼形态判断协议能否向非缔约方扩张适用,要约合规性需满足不可绕过性、显著辨识性、理解可能性三重标准,承诺有效性以明示确认为原则。协议效力阶段围绕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内容正当性四要件展开审查。程序合法性层面,协议可扩张适用于因合同引发的侵权纠纷,并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与跨域性特征适度放宽实际联系标准;内容正当性层面,需先通过条款解释明确内涵,再结合黑灰名单具体判断内容的公平合理性。
2025年05期 v.43;No.196 5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下载次数:2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郑海蓉;
学界与实务界对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未有定论,而《民法典》第768条以优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作为多重保理优先权标准之一,亦有不足:其违背保理合同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的本质;赋予非公示手段的通知足以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有违担保公示原则的要求;作为功能性担保的保理合同,通知顺序忽视了其他受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同时,通知顺序还存在实务操作不便的问题。因此,鉴于目前直接删除通知顺序的难度性,可以公证的手段赋予通知公示性,将通知顺序扩大解释为由优先公证的通知获得优先权,但通知仍应实际到达债务人。如此解释可回应通知顺序之不足,使得公证通知与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各司其职,共同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2025年05期 v.43;No.196 6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2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李华晨;
数字检察开辟了检察监督的新路径,检察机关从被动受案转变为主动查案,从个案办理升级为类案治理,从一元监督实现融合监督;检察监督的时间前移、范围扩大、领域拓展;检察监督权呈现出隐性扩张态势。数字检察中检察监督权的隐性扩张是隐案治理的现实需要,回应了检察职能的立法期待,反映了数字检察的积极成效,但存在以法律监督之名进行越权管辖、以数字检察之名实施数据侵权、以改革试点之名开展法外探索等权力滥用风险。未来,应通过厘定数字检察合理边界,保障数字检察数据安全;设定数字检察基本程序,确保检察监督权谦抑干预、注重保护、依法行使。
2025年05期 v.43;No.196 73-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下载次数:3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任肖容;
根据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的要求,当行政相对人无行为能力、无行为条件或违法性认识错误无可避免时,相对人行为即使违法也不具备有责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系“过失推定”,需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若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先行为信赖作出行为或已尽到注意义务,则可认定不具有过失。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相对人行为断如果相对人已经认识到违法后果仍实施的,可认定具有过失。为避免行政相对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行政机关应做好相应的行政指导,如必要的政策宣传、约谈、提示,也可以通过物理装置等进行提醒,引导行为人遵守行政法义务。
2025年05期 v.43;No.196 83-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下载次数:26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王胜华;李桐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反映出我国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立法进步。因为在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背景下,合理界定本罪构成要件,避免不当扩大刑罚边界尤为关键,所以文章从刑法教义学角度探讨该条款的核心要素,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身份确认,“徇私舞弊”的主观意图判定,“公司、企业资产”的界定,“低价折股或出售”的行为标准及“重大损失”的量化评估等,在民营企业环境下的具体应用具有现实意义。文章对这些要素的释义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不至于过度干预而损害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与保护民营经济政策导向的和谐统一。
2025年05期 v.43;No.196 93-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下载次数:2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李鑫;
2014年,“陆勇销售假药案”引发了学界对制售假药行为过度犯罪化的思考。传统解决方案大多基于刑法解释学的立场,围绕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及违法性阶层展开。然而,制售假药行为过度犯罪化的难题难以在刑法解释学体系内形成逻辑自洽,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得到解决。这是因为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双重属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安排、复合法益结构的设定及抽象危险犯形态的确立三个方面。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做出了修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状进行了调整,解决了制售假药行为的过度犯罪化难题。基于立法修正的解决方案表明,刑法解释学并非限制刑法处罚范围的万能之策,当司法者无法通过解释学知识来实现刑法处罚的边界妥当性时,只能诉诸立法者。
2025年05期 v.43;No.196 103-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20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