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正;
目前,虽然针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刑事立法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但是持肯定论立场的观点无法解答来自对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义务来源的诘问。作为纯正不作为的见危不救行为,从形式法义务、实质法义务出发均无法找寻到合理的义务来源。经过机能二分说、管辖理论、义务违反说、因果关系说与排他支配说等理论的学理推演,仍然无法锁定见危不救的义务来源。因此,基于对道德中立行为刑法化冲动的克制,以及对社会公众自由权益的保障,同时基于对团结原则、效率原则、社会向善原则的遵循,文章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应当入罪,以道德规范进行约束足矣。
2026年01期 v.44;No.198 17-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3K] [下载次数:3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徐婧;戴欣;
未成年人轻微罪行出罪处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标准模糊、范围限制等问题,难以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矫治效果。根据“双向保护原则”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的出罪处理需充分考虑轻微罪行的“当罚性”,平衡“少捕慎诉慎押”语境下的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理顺“犯罪情节轻微”与“免除刑罚”的内在联系,在实效上注重“预防”大于“惩治”,以实现未成年人“轻微罪出罪”与“犯罪报应”的对立纾解。基于此,需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应然差异性和实然阶梯性,构建完善的监督考察体系,对未成年人轻微罪行出罪处理的构成要件进行准确适用。
2026年01期 v.44;No.198 28-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4K] [下载次数:4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郑丽清;黄宏仙;
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和较小的推定力,并不能完全实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政策目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登记制度,其推定效力、公信效力和登记对数据权益转让的效力有待明确。在数据治理视域下,数据的可信流通、安全流通和促进数据场内交易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转让效力奠定了正当性基础。转让效力中的“登记强迫”,配套“形式审查+第三方实质审查”的审查模式,可以强化证明效力并提升登记质量。登记对象建议统一为依法收集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并以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数据处理活动的限制性评判标准,从而最大程度降低数据权属争议的风险,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较强推定力得以构建和实现。通过参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逐步统一为集中模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
2026年01期 v.44;No.198 37-46+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1K] [下载次数:20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周子妍;
近年来,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然而GAI使用在先作品过程中仍存在合法性困境: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多国司法实践尚未形成成熟经验,这与GAI发展现状并不匹配。在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转型的过程中,人类与GAI联觉创作引发数字社会运行模式之变,第一性的GAI发展现状对第二性的法律规范存在现实且紧迫的需求,然而第二性的法律规范无法满足第一性的社会现实之需求。为应对此合法性困境,应返回现有制度并重新解释其原理,此时应构建“适当引用”条款的新解释进路以认可商业目的的联觉创作行为具有正当性。同时,需严格界定“适当引用”条款适用规则:在使用目的上严格证据要求、审慎突破使用目的限制;在判断引用内容比例时应综合考量质量与数量,并结合行为所致市场经济利益判断;在难以通过三步检验法检验时,可通过评估行为对公共利益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增益,适当认可行为在损益的同时存在合理性。与赋权模式相比,探索“适当引用”条款的新解释进路能够为联觉创作提供层级更低、更为灵活的保护。
2026年01期 v.44;No.198 47-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2K] [下载次数: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王力康;
数字平台通过无限滚动、极端推送等成瘾性技术,依托神经反馈机制系统性规训用户认知,引发市场与规制的双重失灵。其根源在于算法权力的异化,从福格行为模型的行为操纵,到边缘资本主义的神经依赖固化,最终演变为针对认知脆弱性群体(青少年、老年人、情绪障碍者)的生物霸权。这种权力形态消解意思表示真实性,催生注意力剥削与竞争生态劣化等负外部性。风险预防型治理体系依托三阶结构展开:前端以技术准入负面清单和分层透明度设定合规边界;中端构建脆弱性分级响应机制与动态合规激励;后端通过算法审计机构穿透黑箱、跨部门权限矩阵强化监管韧性。由此推动治理范式由“算法中立”转向“责任性创新”,从形式平等转向差异脆弱性响应,由监管与自治二元对立走向“技术合规、用户赋能与监管韧性”协同治理,最终保障数字文明中人的认知主权完整性。
2026年01期 v.44;No.198 58-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下载次数: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王译;徐辉;
为回应犯罪场域与犯罪控制理念的现实变化,刑事侦查需要探求新兴技术的补给。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其在视频侦查、侦查决策、证据审核等刑事侦查场景下的应用为侦查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但不可否认,刑事侦查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同样会引发权力扩张风险、权利侵蚀风险与事实错误风险。技治时代下,如何合理利用新兴技术,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间实现平衡,值得深思。着眼未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侦查比例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规范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在技术层面建立数据质量和算法风险审查机制,在制度层面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刑事侦查的权力监督制约与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在观念层面树立以人为本的侦查决策思维,以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风险。
2026年01期 v.44;No.198 68-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5K] [下载次数:5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韩荣;
行政机关单方撤销行政协议的实践情形较多,但其撤销依据尚不明晰。行政机关的协议撤销权应仅指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撤销权,而不包括基于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撤销权。囿于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单向构造,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协议撤销权,不得已采取替代路径——径直单方作出行政决定,其理论依据包括行政优益权和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但前述路径存在不足,行政机关协议撤销权的行使应回归行政诉讼渠道。虑及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差异,司法审查中应考量行政机关的合理审查义务与利益平衡等问题。
2026年01期 v.44;No.198 77-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8K] [下载次数:57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张丽颖;
在因冒名婚姻登记,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冒名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起诉期限规定与救济当事人基本权利之间始终存在权衡难题。“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确认无效并删除登记信息的裁判结果,为此类争议的解决带来了新的思路,但也引起了有关裁判方式适法性的质疑,以及对于此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的讨论。相较而言,现行法律框架下运用行政程序重开理论破解冒名婚姻登记救济困境,具有更强的实践必要性、现实优越性、理论正当性与司法可救济性。
2026年01期 v.44;No.198 89-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2K] [下载次数:29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