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文曲;赵麓然;
以工具理性为内核的传统诉讼模式当中,诉讼突袭或自洽于工具理性的裁判正确性发生机制,或受制于法官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客体性”,无法产生阻滞效果。我国诉讼模式转型将两种矛盾的工具理性糅合于混合式诉讼模式中,表现为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突袭行为。商谈法哲学通过明晰司法裁判正确性与稳定性这一问题,将诉讼突袭问题解释为工具理性对司法裁判正确性的挫伤。商谈式诉讼模式以交往理性弥合裁判正确性与稳定性之张力,能够超越工具理性导致的权利与权力失调,助推民事裁判实现融贯与自洽。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以主体间理性沟通为蓝图,由宏观向微观精进,树立交往理性为核心的诉讼理念,重新定义诉讼原则并更新诉讼制度,以交往理性重塑民事诉讼裁判正确性,实现对诉讼突袭行为的有效规制。
2025年04期 v.43;No.195 76-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8K] [下载次数:1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孔令勇;刘子乐;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都存在着对未成年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失衡之局面,这种失衡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与社会救助三方面。因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身心发育特点、规律与国家建设需求,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保护的缺位易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三次伤害”,导致其出现整饰行为以避免痛苦,甚至发生“恶逆变”等不利后果。需从明确对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保护的平等原则,完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促进社会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重视与保护方面予以弥合。
2025年04期 v.43;No.195 87-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6K] [下载次数:4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周致义;
审级利益是当事人享有的数次请求法院作出判断的一项程序性利益,通过管辖、前审法官回避、上诉、发回重审等程序机制加以保障。在追求实质法治的背景下,偏重形式的规则论与偏重抽象的价值论,对于实质程序违法行为的批判力度均较为有限,利益论对此构成有益补充。作为一项理论工具,审级利益兼具方法论层面的解释与论证功能。在法律解释环节,通过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在对向犯罪案件的管辖、二审程序初次改判有罪的情形,审级利益可以揭示既有诉讼实践的实质违法之处,提供制度优化方案。在法律论证环节,审级利益作为一项可以处分的利益,通过利益性质分析、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以及二审法官改判权的界限等理论问题同样具有解释效力。
2025年04期 v.43;No.195 96-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下载次数: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李晨;
新《行政复议法》强调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要求行政复议应当兼顾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制度运行的经济性及对申请人的回应性。然而,新法关于申请人地位的规定和复议制度的定位之间存在张力,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申请人在复议中扮演的角色。对申请人的回应性不一定体现在复议决定与申请人请求间的对应关系上,也可以通过在复议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参与权实现:复议决定不受申请人请求的影响,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拓展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复议的审查范围由基础性事项和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及理由两部分组成,复议机关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判断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并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第63条至第74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2025年04期 v.43;No.195 107-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 [下载次数: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张宇航;王涟平;
我国犯罪结构的轻罪化特征日益明显,轻罪治理成为当下刑事司法的新课题。公益服务机制与相对不起诉相结合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该模式契合恢复性司法理论,强调犯罪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社会融入,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顺应协商性司法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程序定位、适用条件、考察期限、公益服务项目范围、评估监督方面还需完善。其中,保障当事人公益服务的自愿性是关键,并且需要划定适用罪名种类,明确先前处罚记录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程序。
2025年04期 v.43;No.195 117-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8K] [下载次数: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