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俊琳;张昊智;
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其社会保障功能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居住权在入典以前就已经出现在判决中,但是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入典以后,居住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新的困境,如居住权设立的要件不统一、整体适用情况不乐观等,无法发挥该制度的价值。针对这些问题,只有采取以意定居住权为准则,以法定居住权为补充,以裁判居住权为例外的保护路径,才能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
2022年06期 v.40;No.179 38-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10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0 ] - 陈历文;
为了强化对兴奋剂的管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罪名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正确适用,取决于对本罪立法精神和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只有同时满足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入罪条件三个方面的要求,才可以成立本罪。本罪客观要件包含对“兴奋剂”及其实行行为和“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范围的说明。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因而对本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可以从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着手。作为本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则可以结合行为的次数或人数、兴奋剂的种类或剂量、对体育赛事的影响程度和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损害程度综合分析。
2022年06期 v.40;No.179 47-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下载次数:3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卢荣婕;
政府数据权属的确认对于政府数据共享具有前提性功能,政府数据共享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推行政府数据共享的工作面临着政府数据共享主体的多元性、政府数据权属的确认原则简单划一、对政府数据共享缺乏共识等困境,究其本质是由于政府数据的权属确定不清和部门利益化。为了更好地破解政府数据共享的难题,可以根据政府数据的属性,分类明确政府数据共享主体,并基于政府数据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确权原则。通过制定政府数据权属清单,即禁止共享清单、受限共享清单、无条件共享清单,优化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归属,明确政府数据的所有权、管辖权及使用权等数据权益问题,树立政府数据共享发展理念,实现对不同类型政府数据的权利归属确认。
2022年06期 v.40;No.179 54-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下载次数:4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9 ] - 鞠颖;康宁;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社会组织利他共享等,但是现存问题也值得深思。在我国《数据安全法》已经生效的大背景下,欧盟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可以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职责、经营主体数据处理角色、第三方组织数据媒介功能等方面为我国数据共享主体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2022年06期 v.40;No.179 60-69+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6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8 ]